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310號
FSEV,114,鳳補,310,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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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1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81,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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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