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305號
FSEV,114,鳳補,305,202505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3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禹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
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