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275號
FSEV,114,鳳補,275,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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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275號
原 告 黃秀鳳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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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