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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4年度,272號
FSEV,114,鳳小,272,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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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272號
原 告 雅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立
訴訟代理人 孫添吉
黃宗儒
被 告 杜姵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柒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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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