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原小字,114年度,4號
FSEV,114,鳳原小,4,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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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原小字第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周煥
吳俊賢
被 告 胡慶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222元,及其中新臺幣94,292元自民國
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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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