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陳權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敏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286,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
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年4月29日
,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