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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3年度,374號
FSEV,113,鳳小,374,2025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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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37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茶天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翡翠晶鑽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18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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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