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國簡字,113年度,1號
FSEV,113,鳳國簡,1,202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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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品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已於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4
年4月30日,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律規定為準)。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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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