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執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2年度,394號
KSBA,112,訴,394,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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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 告 楊陳翠雲

訴訟代理人 劉逸中 律師
被 告 嘉義縣六腳鄉公所

代 表 人 黃鉦凱
訴訟代理人 葉尚騰
黃曜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法官 曾 宏 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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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