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訴字第394號原 告 楊陳翠雲 訴訟代理人 劉逸中 律師被 告 嘉義縣六腳鄉公所代 表 人 黃鉦凱 訴訟代理人 葉尚騰 黃曜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法官 曾 宏 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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