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行政),行執字,114年度,21號
KSTA,114,行執,21,20250526,1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行執字第21號
債 權 人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朱勉銘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楊群義間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有下列程式
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6款規定,命債權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執行
之聲請:
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2
項規定,債權人應隨狀檢附足資證明朱勉銘具有上述身分之
相關文件(如提出債權人之代表人相關派令、任命令等),並
以書狀敘明並具體特定欲執行之標的物及執行之方法。
二、債權人如欲委任高偉勤、陳邵謙對債務人楊群義聲請強制執
行,應提出蓋有債權人機關關防(大印)及由代表人簽名或蓋
章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