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行政),監救字,114年度,3號
KSTA,114,監救,3,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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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監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高健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

代 表 人 周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釋事件(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監簡
字第2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 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0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 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項)聲請 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次按法律扶助法 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法務部矯正署提起撤銷訴訟,顯非 無勝訴之望。又聲請人之資力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之資力審查標準,經予以全部扶助在案 ,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 2項及第3項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法扶基金會台東分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有 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扶基金會台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 查詢問表及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在卷可考(本院 卷第27頁至第35頁),足認聲請人屬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 經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另經核閱其起訴狀及相關證據 ,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明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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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