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行政),地救字,114年度,4號
KSTA,114,地救,4,2025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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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救字第4號
抗 告 人 毛志源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6樓
即 聲請人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江健興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
114年度地救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114年度地救字 第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 年4月3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程 式上之欠缺,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 單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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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