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行政),簡字,113年度,90號
KSTA,113,簡,90,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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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90號
原 告 林政穎 住○○縣○○鄉○○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楊仲庭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周春米
訴訟代理人 陳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7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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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