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90號
原 告 林政穎 住○○縣○○鄉○○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楊仲庭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周春米
訴訟代理人 陳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7日10時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