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巡交字,113年度,79號
KSTA,113,巡交,79,2025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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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79號
原 告 林峰生 住嘉義縣○○鄉○○路00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訴訟代理人 黃至悅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陸、二、㈤項倒數第3行「吊銷」部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吊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 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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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