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智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456號判決提
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