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50號
原 告 楊勝智 現於高雄市○○區○○○村0號附2139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鄭銘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銘謙承受為被告法務部之代表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 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惟在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法務部代表人原為蔡清祥,嗣其代表人於本案訴訟 繫屬中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為鄭銘謙,是本件於訴訟繫 屬中有發生代表人變更之情事,且未經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 ,依據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本院依前開規定裁定命鄭銘謙 為法務部之代表人承受本件訴訟。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