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982號
KSEV,114,雄補,982,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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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982號
原 告 尤姵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4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20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經查
,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及身分證字號,致
本院無法特定被告之人別。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併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
請勿省略),及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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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