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970號
KSEV,114,雄補,970,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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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970號
原 告 陳全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榮靈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8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繳1,78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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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