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912號
KSEV,114,雄補,912,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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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9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福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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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