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879號
KSEV,114,雄補,879,202505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79號
原 告 林欣怡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欣怡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0元。
二、提出被告五福維格診所之登記資料暨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告簡
欣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