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779號
原 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恩芳等3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