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4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滿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
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454,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裁判費後,尚不足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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