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547號
KSEV,114,雄補,547,2025050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47號
原 告 呂曼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東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