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79號
原 告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智呈間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