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又仁間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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