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陳博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
)30萬2,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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