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被 告 陳甘米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甘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612元,應繳裁判費1,5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