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088號
KSEV,114,雄補,1088,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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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王寶淙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冠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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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