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069號
KSEV,114,雄補,1069,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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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吳承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承駿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17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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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