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彥宇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1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