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1002號
KSEV,114,雄補,1002,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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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002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黃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
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
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6萬7,864元,及其中5萬5,664元自104
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說明
及規定,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23日(見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止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
萬6,0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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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