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4年度,973號
KSEV,114,雄簡,973,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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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973號
原 告 勤納強QUINAJON JOJO POLONIO


被 告 陳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
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2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於114年2月19日國外公示送達,經60
日即同年0月00日生效,見本院卷第49頁公示送達證書)。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繳費查詢紀錄在卷可稽,其起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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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