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攤大樓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4年度,97號
KSEV,114,雄簡,97,2025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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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添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分攤大樓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5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79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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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