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被告債權不存在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4年度,880號
KSEV,114,雄簡,880,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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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880號
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建楚
(指定送達:○○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被 告 林素梅
王清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140元。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
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訴請
求確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判決主文內載原告應給付被告379,000元本息債權不存在,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39,951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扣除前所繳5,140元,尚應補繳7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379,000 379,000元 2 利息 379,000 111/1/21 114/4/9 (3+79/365) 5% 60,951元 小計 439,9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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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