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4年度,877號
KSEV,114,雄簡,877,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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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877號
原 告 張詩涵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昭廷

被 告 旭倉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妗羽

被 告 黃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旭倉商行黃美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元,
及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住友餐飲有限公司黃美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
捌萬捌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旭倉商行黃美惠如以新臺幣玖拾
貳萬伍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住友餐飲有限公司黃美惠如以新
臺幣貳佰肆拾捌萬捌仟伍佰肆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住友餐飲有限公司(下稱住友公司)
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 號之建物(下稱
系爭房屋)作為經營餐飲使用。租約於民國110年12 月30日
簽訂,約定租賃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6年1月14 日止,
月租金為新台幣(下同)185,000元,押租金為450,000元。
租約終止時,被吿住友公司應就系爭房屋負回復原狀義務。
被告黃美惠為被告住友公司租約之連帶保證人。惟租賃期間
尚未屆滿,被告住友公司即將餐廳經營權移轉給被告旭倉商
行負責人為訴外人陳妗羽,營業場所仍設於系爭房屋內。被
告徵得原告同意後,原告與被吿住友公司於111年6月22日前
公證處終止第一份租約。同日原告另與被吿住友公司及被
旭倉商行簽訂房屋租賃補充契約書(下稱系爭補充契約書
)。內容除載明被吿住友公司於系爭房屋之餐廳經營權移轉
給被告旭倉商行外,另有如下重點約定:被告旭倉商行對於
第一份租約仍應遵守,如有違反,被吿住友公司與被告旭倉
商行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與被告旭倉商行的租約存
續期間為111年7月15 日至116年1月14 日,原告與被告旭倉
商行間之權利義務與第一份租約相同,被告旭倉商行應負履
行義務。被吿住友公司於第一份租約所交付之押租金 45萬
元由被吿住友公司不取回,仍為被吿住友公司所有,待原告
與被告旭倉商行的租賃關係終止後,若無可歸責於被告旭倉
商行之事由再返還被吿住友公司。租賃關係終止時,由被吿
住友公司負回復原狀義務(見系爭補充契約書第 4 條)。
原告與被告住友公司、被告旭倉商行除簽訂系爭補充契約書
外,原告為求慎重起見,另與被告旭倉商行簽訂租賃契約,
並由被吿黃美惠為被告旭倉商行之連帶保證人,租約內容大
致與第一份租約相同,另明訂租金應於每月15日前支付(下
稱第二份租約)。詎被告旭倉商行自113 年 5 月起未再給
付租金,未經原告同意片面主張終止租約,逕自將鑰匙置放
管理員處後再通知原告。因系爭第二份租約第15 條約定
當事人欲提前終止租約,應於6個月前向他方預告,並且賠
償1個月的懲罰性違約金,被告旭倉商行未提前6個月預告其
行使終止權,不合契約約定,不生效力,原告不同意其片面
終止。嗣原告取得鑰匙進入系爭房屋察看,發現屋內未恢復
原狀,且有冷氣、廚具系統櫃遭拆走,百葉窗被破壞未復原
等情形。由於被告旭倉商行持續未依約給付租金已逾4個月
,原告乃於113年10月22日以台北古亭郵局第984 號存證
函限期催告被告旭倉商行給付積欠4個月租金,以及終止租
約後未及時搬遷之按日計算懲罰性違約金12,333 元,副本
給連帶保證人被吿黃美惠。原告依第二份租約第4條、第6條
之29請求被告旭倉商行黃美惠應連帶給付積欠之租金925,
000元。㈡再者,原告依系爭補充契約書第3條、系爭第二份
租約第6條之7約定及民法第214條規定,請求被告住友公司
黃美惠就系爭房屋負回復原狀責任,連帶賠償原告2,488,
043 元。經原告委請廠商評估後,復原所需費用如下:1、
拆除被告住友公司遺留裝潢費用:原告請求2,049,571元(
含稅,下同):(1)廠商報價扣除應折舊之材料金額後,工
資為1,685,925 元(計算式:2,571,875 − 885,950 = 1,68
5,925)。(2)應折舊之材料折舊後(1/10)殘值為88,595
元。(3)合計為1,774,520元。(4)加計廠商依工料費用合計1
0%計算之管理利潤為 1,951,972 元(1,774,520 × 1.1=1,9
51,972元)。(5)前述工料、管理利潤加計5%營業稅後,原
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049,571 元。2、氣密鋁門窗復原費用
:原告請求27,172 元。本項連工帶料(含新作鋁製百葉窗
廠商報價為89,224 元。惟廠商同時出具僅有製作百葉窗
的報價68,947元,兩相扣除可知安裝工資為20,277 元(含
稅),工資無須折舊,材料依前述折舊 1/10 計算後為 6,8
95 元,原告可請求之金額為:20,277(工資)+ 6,895(折
舊後材料)=27,172 元。3、廚具系統櫃復原費用:原告請
求68,681 元。(1)本項廠商報價為52萬元(未稅),其中工
資為14,900 元,故材料(系統櫃)為 505,100元(計算式
:520,000− 14,900 = 505,100)。依前述材料設備折舊比
例 1/10 計算,折舊後原告可請求賠償材料費用為50,510
元(505,100 ×1/10),與工資二者相加合計:65,410元(5
0,510+14,900=65,410 元)(2)上開金額加計5% 營業稅後計
算為:68,681 元(65,410 × 1.05 =68,681 元)。4、冷氣
空調復原費用:原告請求343,119 元。本項目廠商連工帶料
報價未稅金額為 1,359,800 元,其中含工資部分為「項目
二之 9:「主機吊掛吊運費」32,000 元」、「項目二之 10
:「配管燒焊及安裝工資」180,000 元」,工資無須折舊合
計為 212,000 元(32,000+180,000=212,000元)。其餘為
冷氣主機及配管、五金材料費用合計為 1,147,800 元(計
算式:1,359,800− 212,000=1,147,800元),材料設備依前
揭折舊比例 1/10 計算後為114,780 元(1,147,800 × 1/10
),兩者合計326,780元,加計5%營業稅後為:343,119 元
(計算式:326,780× 1.05 = 343,119 元)。5、上述四項
加總合計為2,488,043元(計算式:2,049,571+27,172+68,6
81+343,119 =2,488,043)。爰依租賃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上開款項,並聲明:㈠被告旭倉商行黃美惠應連
帶給付原告9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名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住友餐飲
有限公司、黃美惠應連帶給付原告2,488,543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最後一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第一份租賃契約影本、公證
止第一份租約影本、系爭補充契約書影本、第二份租賃契約
影本、113年10月22日台北古亭郵局第 984 號存證信函影本
、113年10月 22 日台北古亭郵局第 983 號存證信函影本、
照片及估價單等為證,核與其主張事實相符,且被告已於言
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資抗辯,是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租金及賠償就系爭房屋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為有理
由。
 ㈡被告黃美惠為系爭租約之連帶保證人,依民法740 、746 、7
48 條規定,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是原告依民法第273 條規
定,請求被告黃美惠為連帶賠償,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及保證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
旭倉商行黃美惠應連帶給付原告925,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最後一名被告翌日即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住友公司、黃美惠應
連帶給付原告2,488,54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名
被告翌日即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
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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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住友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