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867號
原 告 王誼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羚茜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
審交附民字第576號)。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
傷害罪(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647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
行為所致之損害,而原告起訴請求之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
)6,000元,為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非屬前揭刑事判決認定犯
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故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另徵裁判費。又原告
關於上開財物損害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