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攤大樓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4年度,53號
KSEV,114,雄簡,53,2025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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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玉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分攤大樓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5日第一審
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聲明
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87,506元,是本件上訴人其上訴利益即為387,50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9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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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