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攤大樓修繕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4年度,160號
KSEV,114,雄簡,160,202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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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宛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分攤大樓修繕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3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72,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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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