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攤大樓修繕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4年度,10號
KSEV,114,雄簡,10,2025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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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分攤大樓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44,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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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