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14年度,22號
KSEV,114,雄救,22,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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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洪全成

相 對 人 趙雪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與相對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受理在案(本院民國114年
度雄補字第312號),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但聲請
人年歲已高,目前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前幾年因受疫情
響為填補營業損失,積蓄已經散盡,且因疫情影響之故經商
失敗,不動產從112年起完全被查封,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
訴訟費用,又本件物證齊全,非被告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
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
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聲請訴
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
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
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
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提出財
政部高雄國稅局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
書為釋明,然依該等文件,僅能得知聲請人於113年度有營
利所得新臺幣(下同)131元,尚難據以推認聲請人無其他
非應課稅之所得,又聲請人陳稱其不動產完全被查封云云,
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本院乃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財產資料顯
示,其名下有12筆土地及1輛汽車,其中1筆土地公告現值
555萬元,其餘均為共有,此有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可稽。而不動產縱經查封,僅限制聲請人之處分權限,非無
法使用、收益,況其現存之擔保債權數額若干,非經調查尚
無從判定,聲請人既未就此予以說明,難認聲請人名下不動
產對聲請人已全無價值;再者,聲請人名下車輛廠牌為BMW
、汽缸容量4,395CC、2010年出廠,衡酌該車出廠年份雖久
遠,仍有一定財產價值,聲請人復未釋明有何無法處分上開
財產之情形,參以本件訴訟所應預繳之裁判費為13,200元,
金額尚非過鉅,依上開說明,自難據以認定聲請人無資力支
出本件訴訟費用。是以,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既未提
出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資釋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無從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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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