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4年度,980號
KSEV,114,雄小,980,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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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980號
原 告 李勝雄
被 告 沛蘭 BLANCA MARY JANE LU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記載被告住所地位於桃園市觀音區,且有
被告居留證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3頁),復原告起訴未敘明
本院具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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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