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4年度,670號
KSEV,114,雄小,670,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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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670號
原 告 吳少云
被 告 蔡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114年度南小字第14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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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