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63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黃敏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396元,及其中新臺幣19,619元自
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39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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