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5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蔡譽彬
涂雲傑
被 告 李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7,797元,及其中1萬6,5
97元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7,797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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