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4年度,543號
KSEV,114,雄小,543,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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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543號
原 告 文山艾美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銘鴻
訴訟代理人 黃議正
被 告 李萌華

偕銘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4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7,352元及自114年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7,352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請求被告給付113年9至12月之門牌號碼○○市○○區○○街00
號0樓區分所有建物管理費,已提出第3類建物謄本、規約、管理
費明細表、管理費欠繳月份統計表、催繳存證信函為證,經核相
符,而被告未到庭,亦未以書狀提出爭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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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