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14年度,642號
KSEV,114,雄司調,642,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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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調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魏銘毅




相 對 人 韓國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
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
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於聲請調解時居所為臺北市中正區,依首揭法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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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