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廖亞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巫怡慧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
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