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2606號
KSEV,113,雄簡,2606,2025050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60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高鶴綸即高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