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2398號
KSEV,113,雄簡,2398,2025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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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峰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1,902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
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9萬7,000元 1 利息 49萬7,000元 113年3月8日 113年5月6日 (60/365) 6% 4,901.92元 小計 4,901.92元 合計 50萬1,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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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