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字,114年度,95號
KSEM,114,雄秩,9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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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雄秩字第95號
移送機關 高雄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趙歌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5月22日高港警刑字第1140009884號移送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趙歌德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14年4月7日12時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街0號。
 ㈢行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鋼(鐵)質伸縮警棍  
   1支。
二、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次按警械之種類及規
格,由行政院定之;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警察機關
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3項、第14條
亦分別定有明文。又「電氣警棍棒(鋼鐵質伸縮警棍)」乃
行政院95年5月30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公布之「警
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所定警械,是鋼(鐵)質伸縮
警棍除依法令之特定人可為持有外,非經許可不得定製、售
賣或持有,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稱「經主
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甚明。經查,被移送人有於淘寶
訂購1支鋼(鐵)質伸縮警棍,並委託林欣儀協助辦理貨物
通關手續,所購買之上開貨物經警政署鑑定為警械種類及規
格表中之鋼(鐵)質伸縮警棍等情,業據移送機關提出高雄
關114年5月9日高普業字第1141013793號函、進口快遞貨物
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內政部警政署114年4月30日警署
行字第1140096985號函、鋼(鐵)質伸縮警棍相片等附卷為
證,自堪認此等情節均為真實
三、至被移送人辯稱:伊確有在淘寶網購買「德國甩棍防身合法
武器車載用品」,以為物品是合法的,買來放在家中云云
然無論係行政罰法第8 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
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或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
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均明文不得因不知法律而
免除責任,此亦為行政法及刑事法之基本原則,是無論將社
會秩序維護法歸類至何法域,也應為相同之解釋,故被移送
人上開所辯自無足採。從而,足認被移送人攜帶經主管機關
公告查禁之器械,是被移送人上開違序事實應堪認定。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手段、進口之數量、用途、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等
一切情狀,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已足資懲儆。又扣案 之鋼(鐵)質伸縮警棍1支,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所用之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第 2 項後段之規定,不論是否屬行為人所有,均應予沒入。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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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